法律援助,维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维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

 

李某(女)与王某(男)原系夫妻,后因感情破裂,李某提出离婚,双方协议两个孩子归李某抚养,抚养费由李某自担,王某不支付抚养费。随后,双方于2014年8月11日登记离婚。可是就在离婚之后,李某带着两个孩子回到娘家,才发现孩子上学、衣食住行等需要各种开支,而李某却没有工作,无力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李某后经人介绍,找到李大贺律师,表明了自己的困惑。李大贺律师听了李某的诉说之后,向李某表示:“你们之间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虽然有协议的约定。但是该部分约定必须符合另外一个法定条件方能具有效力,即你有负担能力。你们之间的这部分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实际上已经对孩子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你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改变这一现状,维护孩子权益。”李某听了李大贺律师的分析后,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孩子的权益,并反复表达了委托李大贺律师的愿望。李大贺律师接受了李某的委托,但考虑到李某的经济状况,为其办理了法律援助。 2T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4年9月17日,李大贺律师代为李某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一次性支付两个儿子抚养费共计68650.25元。李大贺律师指出:两个孩子系李、王的子女。李、王20101224日登记结婚,于201185日生原告王,于2013817日生原告王,于2014811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两个孩子归李抚养,王不支付任何抚养费。2014811日起至今,二原告均由李抚养并跟随李生活,王某未履行任何抚养义务。现李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无力负担二原告的抚养费。虽然协议约定被告不支付抚养费,但是该约定并不符合“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抚养能努力”这一法定条件,李某应当履行对两个孩子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2T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开庭审理该案。法庭上,李大贺律师向法庭提供了书证、人证等证据,被告及其代理律师进行了质证。法庭经陈述、举证、质证、辩论、总结陈述后,宣布休庭,择日宣判。庭审后,王某主动找李某和解,最终破镜重圆,两个孩子获得了更好的照顾结果。五日后,李大贺律师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法院经审查后作出了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书》,案件就此告捷。 2T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T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5-12-22 10:22:49 浏览:

本栏目:深圳石岩律师

上一篇: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下一篇:私自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怎么办?

推荐认证律师

    深圳石岩律师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