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中驾驶人未满18岁、车主未投保,原告如何进行损害赔偿诉讼

交通事故案中驾驶人未满18岁、车主未投保,原告如何进行损害赔偿诉讼

 

2013年8月19日,梁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委托李大贺律师诉讼至法院,将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三人告上法庭。原告向法院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某甲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费用154137.2元,鉴定费1300元由被告承担;2、被告王某乙作为被告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对以上费用承担支付义务。3、被告王某丙作为车主,对以上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并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先行赔付。 wOf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指出:2013年8月4日22时30分,被告王某甲驾驶GS1155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顺22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09KM+900M处(八里庄)时,与由北向南靠道路西侧步行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大队“原交公认字[2013]第00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无责任,被告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原告多处骨折及软组织等损伤,被送入郑州市骨科医院治疗至今。被告王某甲不按规范且无证驾驶摩托车,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负全责,应当对被告因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王某乙作为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全部承担对原告的赔偿支付义务。被告王某丙作为车主,在车辆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明知被告王某甲不到法定年龄、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将车辆借给被告王某甲使用,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且,被告王某丙因未履行交强险缴纳义务,应当承担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先行赔付的责任。 wOf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庭审前,原告向法庭递交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法庭于2014年5月20日、9月2日两次开庭,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费用清单、户口簿、护理人员收入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发放借记卡明细单、工资停发证明、长期护理单二级护理页、交通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做了质证。之后原、被告双方就法庭归纳的焦点为题进行了辩论。 wOf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4年9月十五日,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王某丙于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72742.17元;被告王某乙于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8220.8元;案件受理费3383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4683元,被告王某丙负担1561元,被告王某乙负担1561元,原告负担1561元。被告王某丙不服,于2014年10月2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wOf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wOf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wOf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5-12-22 10:22:51 浏览:

本栏目:深圳石岩律师

上一篇:抵押权一般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下一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轻判决)

推荐认证律师

    深圳石岩律师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