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案
X某与H某告在签订《租赁合同》,约定H某同意将座落在中山市XL镇S街10号1603房出租给X某使用,房屋月租金为A万元,租赁期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共计12个月,租金按月结算,以转账形式支付给被告。合同签订后,X某即在合同签订当日(2015年2月13日)通过转账方式向H某缴付了月租金人民币B万元和押金人民币C万元。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H某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按时交付房屋的义务,X某曾数次敦促H某履行合同义务,均遭到H某的无理拒绝,且H某一直表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5月19日,X某委托郭律师代理其和H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5月25月,郭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和诉讼材料工作,在中山E法院起诉立案。
7月29日,中山E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郭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为:X某和H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由于H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房屋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严重损害了X某的合法权益。另外,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H某逾期交付房屋超过7天的视为H某擅自解除合同,现H某的行为已构成H某单方擅自解除合同。为此,H某的违约行径给X某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其依法应退还X某已付押金(保证金)、租金和中介代理费,并依法依约支付X某违约金以及赔偿X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8月3日,在中山市E区法院主持调解下,被告H某自愿退还X某已付押金(保证金)、租金和中介代理费、和赔偿违约金及经济损失等共计W万元。被告H某当庭将款项W万元现金支付给我方当事人X某。至此,郭律师为当事人X某获取最大的利益的代理目的已经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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