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
香港B公司与中山市S区N经营部(经营者为:Z某)签订购销合同,约定香港B公司向中山市S区N经营部订购一批酒店用品,货款总金额为约68万元,中山市S区N经营部在香港B公司支付定金后一个月内交货。合同签订当日香港B公司即支付定金约16万元,但是中山市S区N经营部一直拖欠货物不交,而是私下卖给第三方,香港B公司曾多次催要货物未果。
香港B公司委托郭律师代理其和被告Z某(字号:中山市S区N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案,要求帮其追回所损失的定金的金额。郭律师通过风险代理的方式(胜诉再支付律师费)接受了当事人委托后,即全面展开了调查取证工作,在长达一个多月的取证工作和起诉准备工作下,核查到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帐号等资产资料。至此,郭律师把一切起诉工作准备就绪。
郭律师向被告致律师函一封,告知被告和我方当事人香港B公司的购销合同已经解除。后郭律师到中山市Y法院立案受理此案,并申请法院查封冻结了被告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四个银行的帐号,共计人民币20万元的财产保全冻结款。
被告Z某(字号:中山市S区N经营部)主动向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人民币达16万元。我方当事人收到被告支付的16万元后,我方当事人和郭律师、被告方及其律师,在中山市Y法院主审法官主持下,达成调解。
本栏目:深圳石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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