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履行贍养协议的,如何处理?

子女不履行贍养协议的,如何处理?

张**与史**为夫妻关系。两人婚后共生育两子一女。长子张文
龙;次子张**;女儿张小妹,均已成家。1996年,张**因病去世。
考虑到妹妹的生活比较困难,张**与其弟张**订立赡养协议,约定:
两人共同赡养史**, 老人的生活费由兄弟两人各负担一半,即5 0元;
史**今后的医疗费用也由两人共同负担。赡养协议得到了史**的认
可。嗣后,张**按约给付史**生活费至2000年春节。2001年8 月,
史**因病住院治疗,为此花去医疗费用9000多元。张**在史**住
院期间未予照顾,也未承担相应费用。2002年1 月,史**诉至法院,
要求张**履行赡养义务。hou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史**的代理人提出,根据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张**与其弟张**订立了赡养协议,但自2000年起不按协议履行,未
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张**给付拖欠的生活
费并承担部分医疗费用。
國张**提出,老人的赡养义务应当由子女共同承担。虽然自己曾
订立赡养协议,同意与弟弟共同赡养老人,但目前生活困难,无力按照
原协议履行。因此,请求变更赡养协议,由兄妹三人共同承担赡养义务,
分担老人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己虽然拖欠了部分生活费, 但并未因此
造成老人生活困难和欠债’ 请求人民法院免除该部分生活费。根据我国hou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婚姻法的规定,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
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在本案中,张**与张**在父亲去世后,就母亲
的赡养事宜订立协议,主动承担起赡养老人的责任,不仅合乎公民道德
规范,也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规定。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
两人在订立协议时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内容也系两人的
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中有关史**的赡养事宜的约定都得到了史**的
认可。但协议中未约定老人的女儿张小妹向史**尽赡养义务,是否会
导致协议无效呢?赡养对被赡养人来说是一种法律权利,对赡养人来说
则是一种法定义务,作为被赡养人可以要求赡养人承担赡养义务,也可
以放弃要求赡养人赡养的权利。因此在史**认可由兄弟二人尽赡养义
务的前提下,协议约定的内容并未侵害被赡养人的合法权利;张**与
张**二兄弟主动承担起赡养史**的责任,减轻妹妹的负担,与法律
规定并不违背,并不侵害张小妹的合法权益,因此兄弟二人关于史**
赡养事宜的约定合法有效。两人就赡养史**的合意行为即是民事法律
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
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张**应按约承担起自己赡养史**的责任。
自2000年春节起,张**即违反赡养协议,未给付约定的生活费,
但史**未因张**不履行赡养义务而负债,张**的责任是否可以免
除呢?在本案中,张**与张**兄弟就史**赡养事宜订立的协议,
史**并未参加,因此本案中的协议属于涉他契约。在涉他契约中,若
是权利涉及第三人,则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若是合同义务涉及第三人,
则是第三人给付合同。在本案中,张氏二兄弟约定了向史**支付一hou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定的生活费并承担史**的医疗等费用,涉及到史**的权利,所以本案
中的协议属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以合同当事人间的基本
合同有效及使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直接取得债权为成立要件。第三
人利益合同成立后,毫无疑问,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产生约束力,对第
三人来讲,其有权直接依据合同请求合同义务人履行义务。在本案中,
关于史**赡养事宜的约定有效,史**据此就享有向协议的双方,即
张氏二兄弟,主张给付生活费和医疗等费用的权利。因此,史**要求
张**支付拖欠的生活费并承担部分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在本案中,还有一个诉讼程序上的问题,即法院应否追加史**的
其他子女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根据0 1 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
法》的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本案史**的其他两个成年子女都是史**的赡养人,都应对史**尽
赡养义务。那么史**的其他两个子女是否也应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追加。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
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标的是共同的。但在本案中,诉讼标
的是张**在协议中承诺给付史**而未给付的每月50元的生活费及部
分医疗费用,这一诉讼标的与史**的其他子女并无关系,与被赡养人
要求赡养人承担全部赡养义务不同。因此,史**的其他两个子女不是
本案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法院不应追加他们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hou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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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5 22:05:4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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