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与连**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2年,钱
敬业在一次全国性的体育竞赛中获得优异名次,奖金2 万元。2003年5
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双方发生争议。连**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认定夫妻一方在体育竞赛中获得的奖金是属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
一方个人财产,不在于是否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也不在于奖金
的财产属性,而在于奖金的荣誉属性。奖金代表社会对取得优异成绩的
运动员个人的一种评价,对获桨运动员来说,即为一种荣誉,在法律上
即表现为其享有的荣誉权。而荣誉权是属人身权的范围,是与特定的人
身分不开的。在民法上,人身权只能由特定的人独立享有,不能与他人
分享;人身权也不能转让。正是人身权的这种属性,决定了运动员所获
奖金的个人所有的属性,它是不能与他人分享的。当然,奖金本身又具
有物质性,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但它在用于奖励上时,其经济价值仅
是不同奖励等级的象征,其财产价值属性已经弱化为零。所以,不能因
奖金的物质性及其经济价值,即将它等同于一般财产。运动员获得优异
成绩,当然和他人,包括家庭成员、教练员等一切为其作出过某种贡献
的人的支持、帮助分不开,但这种支持、帮助并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
要求。在本案中,钱敬业参加竞赛,获得2 万元奖金,而且这些奖金的
获得,是在其与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能以此认定奖金属夫妻共
同财产,并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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