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 月,毛***与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毛***在
儿子出生后不久便按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做了绝育手术。2003年,孩子
因病去世。由于望子心切,毛***与姚正梁达成协议,约定:毛***委
托姚正梁代自己为妻子“ 配种”,并要求姚正粱在成功后与其妻终止关
系。协议签订当晚,毛***不顾李***反对,由自己在屋外“ 放哨”,让
姚正梁强行与李***发生了性关系。当年1 0 月,毛***在发现李***怀
孕后,安排李***回家待产。2004年1 1 月,李***顺利生下一女孩。
由于毛***不满李***生育女孩,加之李***不愿按毛***要求向姚正
梁索取赔偿,于是毛***至今既不给小孩取名,也不给小孩上户口,相
反将李***撵出家门。李***在无奈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毛、姚二人,
索要孩子的抚养费。
李***的代理人提出,毛***在第一个儿子车祸死亡后,本可根
据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 向有关机关申请,到指定的医院进行“吻合手
术' 从而和李***生育第二胎,这样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但毛***却置
夫妻感情于不顾,违法地委托姚正梁为妻李***“配种” ,协议当晚,毛
***不顾妻子的反对,由自己在屋夕卜“放风' 让姚正梁强行和李***发
生性行为,从而怀孕生育,侵犯了李***的性权利和生育权,违反了
〈阳女权益保障法1 第4 7条规定的“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
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纵观全案,毛***是本案的始作俑者,
起组织、指挥的作用,毛***对小孩的形成、出生有过错,应对李***因
抚养小孩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姚正梁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当然
应承担小孩的抚养费、教育费。
謹毛***的代理人提出,小孩系姚正梁和李***发生性行为之后生
育的孩子,李***是小孩的亲生母亲,自然有抚养小孩的义务;姚正梁
是小孩的亲生父亲,虽系非婚生子女,但根据访昏姻法)第19条第2 款
之规定,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
部分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因此,小孩的抚养费应由姚正
梁和李***共同承担。毛***对孩子的出生虽然有一定的过错,但李秀
梅怀孕后,经十月怀胎,将小孩分娩,而没有将小孩打掉,所以李***
也有过错。毛***没有抚养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 条规定: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
下列原则: (一)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5 条规定: “国家
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8 条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
人……” 《婚姻法》第25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
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
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在本
案中,首先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使其得到足够的抚养费。
抚养小孩是一种艰巨的系统工程,要把他抚育成材,就更不容易,需要
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姚正梁和李***作为孩子的亲生父母,自然
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现孩子由李***抚养,姚正梁应当承担部分抚养费。
毛***本可以合法地生育第二胎,但其却置夫妻感情和国家法律于不顾
,强行为妻子配种,侵犯了妻子的合法权益。对于孩子的形成与出生,毛
贩发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事实上是一种
侵权责任,是对李***因毛***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给
予的赔偿,不同于姚正梁和李***承担的抚养义务。但在客观上有助于
为抚育小孩提供充分的物质基础,保证孩子今后的健康成长,同时也利
于打击这种荒唐的故意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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