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袁**在下乡锻炼期间结识
了某村女青年柳**。两人于2001年结婚,但柳**的户口仍然留在农村。
2002年,柳**承包的土地被征用,获得征地补偿款60000元。2004年,
袁**与柳**因感情不和离婚,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糾纷。
袁**起诉到法院。
袁**的代理人提出,柳**获得的60000元征地补偿款是在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征地补偿
款的归属,但由于其是在农民失去从事农业生产所必需的土地后得到的
一种国家补偿,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收益有密切的联系,属
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的一部分。因此,该部分财产应当作
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醒柳**的代理人提出,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征地补偿款
是国家对失去耕地的农民给予的一种补偿。该补偿款与“一方因身体受
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婚姻法》第1 7 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佚于适用0 1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这里的“其
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包括了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
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
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法律和司法解
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征地补偿款的归属。因此,只能通过类推的方式确
定其归属。
征地补偿款虽然是以被征地农民作为直接的补偿对象,但受益人往
往包括补偿对象的配偶、子女等,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征地对象及其家庭
今后的生产和生活问题。这一点和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的作用
是相同的。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等费用” 则通常具有排他的、特定的人身属性,是对特定对象作出的赔
偿。其根据是特定对象所受的人身伤害。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和征地补偿款均不具有这种性质。因此,在判定征地补偿款归属的过程
中应当类推适用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的法律原则。因此,人民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征地补偿款作
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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