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在工作之余炒股。2001年谷*与钟**结婚时,名下已有
股票价值2 0 万元。婚后,谷*继续从事炒股。钟**未参与炒股,但
将自己的一部分工资收入投入进去作为股本。2004年,谷*以与钟翠
莲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钟**同意离婚,但要求将谷*名下的
股票(已增值至4 0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谷*认为,该
笔财产主要是自己婚前的股票的增值,因此其主体部分应当是自己的个
人财产。至于钟**以自己的工资收入投资的部分,可以按照比例获得
一部分红利。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钟**起诉至人民法院。
I 钟**的代理人提出, 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工资、奖金以及生产、经营的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谷怀
德婚前的股票在婚后的增值部分虽然属于从物,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得到的,属于“生产、经营的收益” ,所以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
且,对于该笔股票,钟**也投入了资金并付出了劳动。因此,谷*
婚前股票增值的部分和钟**投入的资金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均应当作
为夫妻共同财产。谷*婚前的股票2 0万元属于谷*的个人财产。
圓谷*的代理人提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应当区别不同
的情况处理。对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增值,另一方付出了劳动的,
该增值部分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如果另一方未付出劳动,如存款
的利息、股票未经炒作的自然增值等,则归该婚前财产的所有人所有
钟**在婚后未参与股票的炒作,对婚前财产的增值未付出劳动,虽然
其以自己的工资收入投入了一部分资金,但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谷*婚前股票的增值部分属于其个人财产;钟**投入的资金
和相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财产的情况比较复杂。首先,这笔财
产的股本比较复杂,既有男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也有婚后的共同财产,
还有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其次,该财产经过了比较复杂的增值过程。
该增值部分,哪些属于婚前财产的增值,哪些属于婚后财产的增值,哪
些属于家庭其他成员的增值难以区分;再次,一方婚前所有的股票在婚
后的增值部分应当作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有争议。
根据〈0昏姻法》第1 8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
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谷*婚前所有的价值20万元的
股票应当认定为谷*的个人财产。钟**以其工资收入投入的2 万元,
按照0 昏姻法》第1 7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
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
剩余的款项既可能有婚前财产的增值,也可能有婚后投入的财产的增值,
炒股期间亏掉的部分应当算作婚前个人财产的亏损,还是婚后取得的夫
妻共同财产的亏损,很难认定。
《婚姻法》第1 7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
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的收益……”股票的增值部
分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的收益,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就
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
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7 条的规
定: “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
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的,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
同财产处理。” 谷*认为,该笔财产主要是自己婚前的股票的增值,因
此其主体部分应当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但其举不出股票的增值部分主要
是其婚前个人所有的股票的增值的有力证据,所以,对该财产是个人财
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应当按照《意见》的规定,认定为夫妻
共同财产。
这笔财产中可能包含了谷*婚前所有的股票在婚后的增值部分,
但钟**对该增值部分也付出了劳动。不能认为钟**没有参与炒股,
就认为钟**对股票的增值没有付出劳动。一方面,钟**以自己的工
资收入投入炒股,为股票的增值提供了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在夫妻共
同生活中,钟**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为谷*炒股提供了有利条
件。所以,该股票的增值中也有钟**的贡献。谷*婚前所有的股票
20万元,可能在婚后增值,也可能在婚后亏掉。从该笔财产中划出20
万元,巳经体现了公平。因此,谷*婚前股票增值的部分和钟**投
入的资金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均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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