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配偶名义储蓄个人款项,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配偶名义储蓄个人款项,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吴**与刘**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较好,但一直未生
育子女。2003年4 月,吴**将自己婚前的积蓄8 万元以刘**的名义存入
了银行,但未告知刘**。随着相处时间加长,双方发现彼此都不适合对
方。2005年,刘**要求离婚,吴**同意离婚。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刘
**发现自己名下还有上述存款,即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遭
到吴**的拒绝。双方发生争执,诉至人民法院。SCk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刘**提出,吴**以自己的名义将该笔积蓄存入银行,说明其认可了
把该笔钱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吴**提出,该笔款项是自己结婚前的个人积蓄,按照微昏姻法》
的规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自己以妻子的名义存入银行,但并
不代表将该款认可为夫妻共同财产。SCk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婚姻法》第1 8 条规定: “ 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佚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 9 条规
定: “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尽管〈潘姻法》第19条规定,婚前财产可
以转化为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但其前提是双方书面约定,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仍作为个人财产。吴**以刘**的名义存款仅仅是一
种单方行为,不能作为双方约定。本案争议的款项是吴**婚前的个人积
蓄,为其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吴**以妻子名义存款是否属于赠与呢?赠与合同是一方将自己的财
产无偿给予他方的意思表示,经他方接受而生效的合同。也就是说,赠
与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即赠与人明确表示无偿给与他方,他方愿意接
受。本案中的实际情况却与之相违:首先,吴**将款刘**以的名义存入
银行时,既未告知刘**存款的事实,也没有在事后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明
确表示将存款赠与刘**,表明吴**的目的是复杂的,不存在赠与的明确
意思表示;其次,刘**一直不知道吴**曾以她的名义存款这一事实,表
明双方还没有约定的意向,刘**还没有成为赠与的另一方,更不存在是
否愿意接受的问题;再次,刘**在离婚诉讼中发现该事实后索要该款并
不等于赠与合同中的“他方接受”。一方面, “他方接受”应以双方就赠
与合同条款无争议为前提,而实际上,双方就赠与的意见完全对立。另
一方面,此时吴**的反对进一步表明吴**不是为了赠与。在不存在赠与
行为的前提下,无须谈及“他方接受” 问题。
综上所述,本案争议的款项属于吴**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
同财产加以分割。SCk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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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5 22:05:4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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